耶!~~~~~~~~~~~~~現在當「大官」真好! 憲法:  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八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第十九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房屋出租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看到了這些條文了嗎?有沒有發現一件怪事,我們的國家,司法權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外,還有一件重要的事,就是「公務員的懲戒」民事、行政訴訟,不管它,基本上,司法權是採不告不理原則的,也就售屋網是說,沒人告,就不去主動追究,刑事訴訟,現在幾手已經由國家包辦了,公訴人就是檢查官。而關於公務員之懲戒,官不大的,九職等以下的,可以由長官直接送「公懲會」審理,也就是由長官「告」,公懲會才「理」!可是呢!依照法律規定,九職等的以上的官,要追究他們的行政責政,要由「誰」告?公懲會才會「理」呢?法律上的規定,就是「監察院」,只有監察委員彈劾他,公懲賣房子會才會「審判」他!現在好了,沒「監察院」已經兩年了,這是不是告訴所有的大們,十職等以上的大官們,你們做壞事好了,反正現在只有檢察官能追究你們的刑事責任,而沒有人可以追究你們的「行政」責任!更不用說政務官的「政治責任」,這四個字,在台灣根本就是笑話,別說老百性不懂,台灣的媒體、媒體人、知識分子,從沒有把它當作一件重要的事,要認真看待的事,台灣有幾新成屋個官是因為承擔「政治責任」下台的?監察院還在,它代表著民意機關最高的彈劾權,對官員的「告」,讓公懲會追究其責任的「理」,最高的單位,也就是說,行政責任的公訴人,就是監察委員!沒了監察院,就是告訴所有大官,十職等以上的大官們,你們做壞事好了,不要被檢察官抓到就好了,現在沒有人究追你們的行政責任了,沒人會給你們徹職、休職、降級、減俸、申誡、記過了,房屋買賣因為沒有了監察院,你們巴結一點,顧好考績就好,沒有人會追究你們的行政上的責任了!而檢察官就大好了,自已人當然幫幫忙,當然也沒有人會被司法追究;而法官也是如此!就以最近出名的景美案來說,這種事不就該直接送監察院這個非行政權的單位審理,決定要不要司法追究!不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解決!得到人民的信賴?大家都對司法行政的「檢察官」們很倒彈,這時如果還有個監找房子察院這個非行政權的單位,不就就好好調查一下他們的「行政疏失」,胡鬧的就彈劾,讓「公懲會」將他徹職,這樣還有幾個敢當狗熊的?人民對司法,知道司法還是要受到民意機關的監督,他們如果怠墮,等死,有人會制裁他們的,而且,不是屬於行政權管,這樣,司法的信任,不就能捥回? 現在是怎樣?沒選出新總統之前,擺明要放十職等以上的官員行政責任的大假?永不追究,讓憲法土地買賣七十七條的公務員懲戒規定成個「屁」?就只追究小官?我們國會的調查權,被分到「監察院」,不像其它的國會一樣,有獨立的調查權,監察院不運作,當然國會的監督功能不彰啊?(立法院也是有,只是沒那麼方便)加上法官法還沒成立,胡鬧的法官,沒了監察院,有那個獨立的外在單位能追究? 人民伸彰自已權力的一個國家單位,就這樣被兩個王八蛋政黨,硬生生的拔掉了這麼多年,酒店經紀我們真可憐不是? (我最近就想向監察院告狀,想討回被某位法官欺負的公道,可是呢?沒監委!我向誰要公道?我白白被欺負了,誰還我公道?到底是什麼天大的理由,可以這樣拿掉我向監委申訴討回公道的權力?憑得是什麼,就這樣讓兩個王八蛋政黨拿走人民這個申訴的管道?說啊!現在的當政者!除了誰和誰配,閩南語配音,你們的競選問題,你們的權力之外,你們還替我們做過些什酒店工作麼?我要對那個法官向監察院討回我的公道,就這樣被你們「偷」走了我在憲法上的權力!他媽的,這算什麼?我活該嗎?因為你們的政爭,我就失去這權力嗎?「賊」全是一群搶奪人民權力的「國賊」。你們什麼時候還我向監察院伸訴的權力?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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