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因為性格不和協議離婚,同時也約定好每月給孩子撫養費,但一關鍵字排名年時間不到,孩子起訴母親要求增加撫養費,法院會支持嗎?
  陳芳與金理因性格不和於2012年10月協景觀設計議離婚並辦理了登記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婚生子小金隨其父金理共同生活,其母每月給付婚生子撫養費600元。同日,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今年9月份,婚生子小金以父母離婚協議好房網約定的撫養費數額過低,不足以維持其正常生活為由將其母陳芳告上迎江區人民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至每月8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金理與陳芳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關於婚生子隨金理共同生活,陳芳按月給付撫養費西裝外套600元,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原告父母簽訂離婚協議時間為2012年10月,距起訴之日不足一年,原告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金理的工作及日常生活發生重大變化,致原約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證據,被告亦表示不同意,故對原告要求不予支持。
  11月12日,法院依法審禮服結了此案,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其母陳芳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安慶日報)  (原標題:離婚不足一年孩子起訴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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