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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有些人通過長期性的送禮收買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為了拉近關係為日後請托謀利創造條件
  □馬鈺朋
  在近日舉辦的某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9月28日《京華時報》)。
  賄賂犯罪嚴重侵蝕黨和國家肌體,我國法律對賄賂犯罪一直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不過,當前賄賂形式花樣迭出、腐敗分子也絞盡腦汁尋找法律漏洞,使得一些賄賂行為逃避了應有的法律懲罰。
  近年來,有些人為了將來獲利,放長線釣大魚,通過長期性的送禮收買拉攏國家工作人員,雖無具體的請托事項,但是為了拉近關係為日後請托謀利創造條件。對這樣的感情投資,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直接為請托人謀利,因而在實踐中,不少因受賄被起訴的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事實上的受賄行為辯護,企圖矇混過關,給司法打擊製造障礙。
  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也就是必須有“權錢交易”行為。其本質上是國家工作人員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方式濫用權力,以獲取他人給予的好處。如果只是收受財物,而沒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或行動,則無法構成受賄罪的定罪條件,因而也就構不成受賄罪。這對上述以感情投資為名的收禮行為,無法起到有效的規制和打擊。
  儘管我國是禮儀之邦,禮尚往來也是社會生活常態,但在一些領導幹部那裡,逢年過節、婚喪嫁娶,不僅送禮人主動登門,而且個別領導幹部也毫不避諱,“感情”就在這迎來送往中建立,勾肩搭背間權力被逐漸腐蝕。“禮尚往來”成了腐敗的遮羞布,在人情與感情的幌子之下,變相的行賄受賄大行其道,很多大貪正是從收受小利小禮走上腐敗之路,這嚴重腐蝕了幹部隊伍,極大損害了社會的風氣。儘管中辦、國辦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且並未限制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的行為,因此讓腐敗分子以有機可乘。
  也因此,鑒於國家工作人員非公務活動中單純收受財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近年來很多專家學者都提出應將官員收受禮品禮金行為入罪,同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刑罰規範共同築起打擊賄賂犯罪的銅牆鐵壁,彌補反腐法律漏洞。此番陳興良透露出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的消息,再次讓人們看到了國家打擊貪腐、懲治賄賂犯罪的零容忍態度,若“收受禮金罪”得以入刑,必將成為反腐的又一利器,更進一步體現出黨和國家從嚴治吏和整治不正之風的決心。
  腐敗是黨和國家肌體上的毒瘤,任何形式、任何變種的腐敗行為都要予以鏟除,防腐反腐的法律漏洞也需要及時填補。官員“收受禮金”擬入刑,讓反腐敗的籠子關得更緊,防微杜漸、織密法網之際,讓每一位黨員幹部再次認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也進一步增強群眾對徹底鏟除腐敗的信心。
  (原標題:收禮入刑再現反腐零容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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