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新規:沉睡了近三十年的法律制度被激活
  中新網成都12月30日電 (賀劭清)“87年民法通則、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06年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但由於缺乏具體細則而幾乎沒有被執行,這一制度被稱之為‘沉睡的制度’。”30日,北京大學教授劉繼同在“中國少年司法體系構建與困境兒童社會保護實務座談會”上指出,《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用十個具體條款明確規範了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沉睡了近三十年的法律制度將被激活。
  當日,由北京大學、廣西大學法學院、雲公益法律志願者服務隊主辦的“中國少年司法體系構建與困境兒童社會保護實務座談會”在蓉舉辦。參會政府官員、專家學者對2015年1月正式實施的《意見》進行解讀與分析,探討困境兒童社會保護所面臨的問題以及《意見》中提到的各項機制在實際工作中是否可行。
  劉繼同介紹,以前在預防兒童性侵害與社會保護服務方面,現有法律法規對遭受侵害兒童保護不足,先提供證據後立案的傳統往往導致不能及時立案,而《意見》規定了公安機關接到涉及監護侵害行為的報案、舉報後,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並迅速進行調查。
  劉繼同指出,《意見》在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受理、審理等方面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基層法院基本可以參照執行。但公安機關的全面調查、應急處置,民政部門的臨時安置、教育輔導、調查評估、集體會商、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以及對虐待案件提起訴訟等制度,在工作中如何具體落實,還需要有關部門,結合工作的推進和案件的辦理,儘快總結經驗,出台更具體的操作性文件。
  在四川省律師協會婦女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杜偉看來,目前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對困境兒童的關註仍遠遠不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但困境兒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內部虐待、忽視、遺棄等非法的對待,在監護人本身侵犯困境兒童權益的情況下,法律援助難以開展。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重訴訟、輕非訴’,但困境兒童大多數需要的並不是訴訟援助,而是國家政策咨詢、代辦相關社會保險、代辦國家救助申請手續等活動。”杜偉稱,中國法律援助在困境兒童救助和保障中能發揮的作用有限,儘管《意見》對此並未作明確規定,但《意見》已開啟了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新的起點。(完)
  (原標題:專家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新規:沉睡近30年法律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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